运用公文推行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是中国古时候官僚规范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衡量古时候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要紧标志。至明朝时,公文规范已经很成熟、健全,本文将从《大明律》的有关规定对明朝的公文规范进行探析。
公文规范 《大明律》 官员
公文规范在中国古时候的行政管理上发挥了要紧有哪些用途,各王朝很多庞杂的行政事务又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时候公文规范的进步和健全。中国古时候历朝政府无不看重打造一个有效的公文制送系统,以飞速、准确地完成各级机关之间地信息往来,达成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①]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鼎盛朝代,经过一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演变和进步,明朝各项规范的建设已趋于健全,其中《大明律》对公文规范的规定很严密、细致,可以说是中国古时候公文规范的典范,其中的某些方面在今天仍有肯定的借鉴意义。
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包含与公务有关的所有文书,狭义的公文主要指与法律条令有关的文书。本文的公文使用的广义的公文是定义。《大明律》对公文规范的规定散见于“吏律”、“兵律”、“刑律”及附于律后的某些条例之中,主要涉及公文制作和内容限定、公文的程限和监督、侵犯公文的惩罚三个方面。
1、 公文的制作及内容限定
官府公文上传下达,各级机关将它意图制作成文书,或送上请示、报告,或下达指令、公告。因此,文书的制作是公文规范中最基础的一环。[②]《大明律·吏律》中规定:“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假如假造或篡改是为了隐瞒状况、逃避惩罚,则“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从严惩罚;若增减的文书并未实行则减一等;若其增减行为是为了掩盖其实行迟延过错的,则笞四十。《大明律·刑律》中则对冒充政府机关,假造文书及增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手段:“凡诈为(皇帝)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实行者,绞。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要紧隘口千户所文书……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实行者,各减一等”。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假如诈为官文是为了逃避犯罪、隐瞒状况的,须从重论;而主管该文件或案件的官员了解此种隐瞒状况不报,听之任之的,同罪,不知者则无罪。若只属传写的笔误致使官文内容出错,则杖一百。附于《大明律》后的条例还进一步补充:“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从军”。
上述是针对所有臣民违反文书制作的行为而规定的条约,一般而言,官府文书一般是由政府官员制作的,因此,《大明律》还详细规定了官员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不能违反的事情。在文书的内容方面,官员需小心不能犯禁忌,不然“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朝讳者,杖八十。(其)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③]假如所犯上述禁忌者,只不过声音相似而字样有别,与禁忌本身有两个字,而犯者只犯一个字,皆不坐罪。同时,为了督促官员尽忠职守,积极上书报告民情,提升文书的实效性,《大明律•吏律》还对文书的内容有一些规定:“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与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当然,假如公文中虽存在有错误,但公文所申之事可行,且错误不大,不会产生误解或对公务的推行没多大影响的,则免于处罚。
《大明律•吏律》还进一步规定:诸公文官书,其内容涉及“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八十。有所避免,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规范、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严禁政府官员隐瞒状况。
2、 公文的程限和监督
公文能否准时送达,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明朝时封建君主集权专制进步到顶峰,需要上呈下达的公文数目惊人,为了维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作,《大明律》对公文程限作了详密的规定。《大明律•吏律》中设有“官文书稽程”一条,规定凡耽误官文书行程者,“1日吏典笞一十,3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同时,为了促进上级官员积极过问公文的送达状况,进一步保证公文所涉事情的准时实行,《大明律》还规定下级官员耽误文书行程的,首领官各减一等处罚。若各衙门收到文书,可以经过详细讨论,非常快就能对文书所申禀之事给予回复,但主事官员不予果判定夺,含糊行移,互相推托,致使公文所申之事耽误的,杖八十。假如下属本来可以自行决定,却为了推卸责任而作为疑难事件上报,也同前罪,杖八十。而“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④]中国古时候交通不便,对于快件公文,须遣使专人配备驿马以迅速送达。如果是边关紧急军情,急须向朝廷递交文书请示而没遣使给驿者,致使公文延误送达的,杖一百;因此耽误军机的,斩。如果是进贺表,或申报灾异、请求赈济灾荒,由于没遣使给驿者而延误的,杖八十。而原本不需遣使给驿者的普通公文,反而遣使给驿者,笞四十。
上述是公文在送、发机关职责方面的规定,而在公文送达过程耽误行程的行为,《大明律》也有特别的规定。古时候凡要紧紧急的文件须由专门的铺兵迅速递送,各地也设有官府的铺司官员,负责管理、接待铺兵递送公文的工作,并设立铺舍供铺兵职员休息、办理各种必要的通关手续。而“凡铺兵递送公文,画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⑤]
对于已经生效实行的公文,《大明律•吏律》特设立“照刷文卷”和“磨勘卷宗”二条,监督文书的实行状况。照刷文卷又简称“刷卷”,照刷的字意是“明察曰照,寻究曰刷”,即细心检查的建议。照刷文卷作为一种监察方法,就是在肯定期限内对有关机关办理的政务公文状况进行全方位检查清理,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因此,它是一种事后的监察方法。《大明律》规定:“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10日,每务宗加一等,罚止1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避免者,各从重论。”同时中国古时候还有对文书的磨勘规范,“复核曰磨,检点曰勘”[⑥] 。磨勘文卷是具备监察特点的检查公文实行的方法,是鲜明的以防治腐败为其鹄的的行政监察规范。《大明律•吏律》规定“凡磨勘出各衙门没有完成文卷,过去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可以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1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避免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明朝照刷磨勘文卷规范是对政府公文的按期跟踪追核,与时发现和处置其中的拖延、疏忽、涂改、避免、营私舞弊行为,是具备稽查监控功能的要紧监察方法。
3、 侵犯公文的行为
盗毁、弃丢、遗失公文等行为,对政府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导致了严重干扰,轻则减少行政效率,重则风险政府统治,比普通的相同种类犯罪行为导致了更为紧急的后果,因此《大明律》对这类行为规定了较为紧急的处罚。“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⑦]由于失窃的物品都是皇帝御用的,因此处罚相当严厉。而偷窃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并且刺字。假如偷窃官文书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隐瞒真实状况的,需要从重处罚。若失窃之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等要紧事件,一律皆绞。而《大明律》关于普通的偷窃罪则处罚较轻,四十贯以下,处罚在杖一百以内;九十贯才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一十贯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上述是关于针对一般民众盗官文书行为的处罚,除此之外,《大明律》还特别针对主管官员侵犯官文书行为而作出相应的规定。各主管官员,“凡毁弃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斩。若毁弃官文书者,杖一百。”[⑧]与前面不少规定相同,主管官员为了隐瞒罪情、逃避处罚而有意毁弃有关文书,从重处罚。若被主管官员毁弃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的,绞;有关的官员了解有毁弃官文书行为而不举报的,与犯者同罪,不知者则无罪。假如主管官员不是有意,而是不小心误毁者,各减三等;若是由于水灾、失火、盗贼等不可抗力致使官文书毁失,并且有明显证据的,主管官员无罪。如果是主管官员自己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10、徒二年半;若遗失官文书,杖七十;被遗失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主管官员须被杖九10、徒二年半。官文书被遗失后,各主管官员都需要停薪,积极探寻,若在30日内寻回,免坐。
《大明律•兵律》还特别针对铺兵递送过程中损害公文的行为进行规定:“凡铺兵递送公文,若摩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毁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溺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假如被损害的公文事关军情机密,不论损害的角数,一律杖一百。假如损害公文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则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对《大明律》的剖析,大家不难发现,明朝的公文规范体现了以下几个特征:1. 以较为严厉的刑罚作为强制方法对公文规范所涉及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进行调整,督促官员履行职责。2.因为明太祖大力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对公文规范有关规定的打击的重点是政府官员,公文规范成为预防官员腐败的要紧方法。3.明朝公文多种多样,详尽规定了的其所涉及各种具体事情,准时传达军机钱粮等重大事件是公文规范要紧用途的重中之重。4.地方行政机关仍享有肯定的公文处置权,且各机关处置公文的权责明确明了。
《大明律》对公文规范的详尽而严密的规定在非常大程度上表明了当时统治者高度看重怎么样有效地提升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保持各级政府地正常运作,并有效的预防官员贪污腐败,最后维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其统治。其中的一些思想、原则、方法对于今天大家完善社会主义行政规范、提升行政工作效律、加大公文管理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①] 朱勇:“唐代的公文规范”,《中国法律的艰辛经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②] 朱勇:“唐代的公文规范”,《中国法律的艰辛经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
[③] 《大明律•吏律》
[④] 《大明律•吏律》
[⑤] 《大明律•兵律》
[⑥] 《元典章》
[⑦] 《大明律•刑律》
[⑧] 《大明律•吏律》